2011年2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揽某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B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2012年5月20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但B公司拒绝签收A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书bd半岛,拖欠大额工程款未付。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只得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赔付损失。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在本案当中,A公司一直按照B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但部分工程因施工至了第三方厂区内,被第三方损毁。因此本案焦点之一为:上述被第三方毁坏的工程所对应的工程造价应如何确定。因该部分工程已不复存在,无法现场鉴定,因此找到施工时的工程量清单等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bd半岛。
通过不断与当事人沟通、指导当事人查找文件,A公司最终找到了当时B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一份损毁工程量清单,能够有力地证明工程损毁事实的存在以及对应工程量问题。我们认为,B公司工作人员在清单上签字的行为,可以视为B公司认可该工程量清单,而A公司基于该清单计算出B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造价,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建设工程领域,员工签字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往往需要根据不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发包单位的员工来说,应当谨慎签字,以避免形成与事实不符的工作签证,损害自身权益;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工程发生工程量、工期等变动时,应当及时与发包单位进行确认,取得对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