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了红光广场商住小区三期项目,为平衡账目,指示被告某贸易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2020年5月20日,原告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材有公司供应外墙砖合计金额476600元,交货时间为2020年6月,交货地点为红光广场商住小区三期或以双方签订的《订货单》为准。结算方式系货到工地后即付款至总货款的90%,剩下尾款按进度每月陆续付款。《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将货物送往红光广场工地,货物由收货人验收并签字确认。之后某建筑公司仅支付了156600元货款,剩余320000元货款,二被告互相推卸责任,致使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委托某贸易公司代为采购瓷砖,某贸易公司在其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和原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而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某建筑公司系瓷砖的实际使用方,并且合同也是由某建筑公司与原告实际履行,虽然某建筑公司和某贸易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bd半岛原告和某贸易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直接约束某建筑公司和原告,某建筑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某贸易公司作为代理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付款责任。关于逾期违约金的认定问题,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bd半岛但被告未能如期足额地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320000元货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经常存在由名义上的买方与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但货物实际供应给实际使用方的情况bd半岛官网,货物的实际使用方往往以合同具有相对性bd半岛官网,自身非合同方为由予以抗辩,认为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运用《民法典》中的隐名代理裁判规则,从事实上认定名义上的买方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系代理关系,作为被代理人的实际使用人应受合同约束承担付款义务。本案有效的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让名义买方不再成为建筑公司的挡箭牌,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规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