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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将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中载明的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对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2015年12月1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定期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方案。
2015年2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129号)批复文件。
2016年3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49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150亿元(含150亿元)的公司债券。
1、债券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0亿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登记日:2021年5月3日为本次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1、本金兑付日:2021年5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1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6、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公司股东配售。
17、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调整债务结构及补充流动资金。
19、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债券的发行费用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审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推介费用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21、上市安排: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2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24、新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次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公司将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提出上市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二)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次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牵头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根据大公评级出具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大公评级对公司本期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评级结果为AAA,该级别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的大型综合供应商,产业分布于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关键领域。评级结果反映了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受到国家政策支持,公司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电子信息企业集团,多个领域的主要产品保持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产业协同优势进一步增强等优势;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面临发展制约,公司有息债务规模大幅增长,对非经常性损益依赖程度较大等不利因素。综合分析,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极小。
预计未来1~2年,公司经营业务将保持稳定发展。综合来看,大公对中国电子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2、公司是我国最大的综合性国有IT企业集团,拥有多家上市公司和行业重点企业,业务涉及电子信息产业链众多领域,行业地位稳固;
3、公司在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PC电源等整机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保持很强的规模优势,产品市场占有率保持较高水平;
4、公司加大对新型显示产业链的整合力度,形成了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发展格局,产业协同优势进一步增强。
1、短期内我国电子信息行业面临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关键技术对外依存度较高等发展制约;
2、2012年以来,公司有息债务规模逐年上升,且占总负债的比例有所上升;
3、受期间费用处于较高水平影响,公司营业利润波动较大,投资收益和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是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大公国际将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大公国际将持续关注发债主体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发债主体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
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国际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发债主体发布年度报告后两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不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国际将在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访谈、评级分析、评审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大公国际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债主体、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3、如发债主体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国际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前次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失效直至发行人提供所需评级资料。
公司已和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固、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诚信经营在金融界赢得高度的信誉。截至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整体授信额度达到2,059.38亿元;发行人的银行授信额度为697.94亿元,其中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654.79亿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如果由于意外情况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公司完全可以及时调整公司资本结构和现金流,并且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次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但由于银行授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具有强制力,发行人同样存在无法实现授信、取得融资的风险。
公司在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遵守合同约定,未出现过重大违约现象。
2012年1月1日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内已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总额合计124亿元,均已按时兑付本息。具体明细如下:
本次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以150亿元的发行规模计算,本次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完毕后,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169.20亿元,占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的比例为23.45%,未超过公司2015年9月30日末净资产的40%。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
本次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本次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次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21年5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4、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利息支付将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加以说明。
5、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经营性现金流也将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从而为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提供保障。
发行人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并一向保持合理的现金水平。最近三年一期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1,057.84亿元、1,254.90亿元、 1,486.07亿元和1,420.77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达305.98亿元、398.68亿元、533.16亿元和351.71亿元。如本次债券兑付遇到突发性问题,在必要时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
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盈利能力良好,资信状况优良,在金融机构间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具有广泛的融资渠道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与多家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截至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整体授信额度达到2,059.38亿元;发行人的银行授信额度为697.94亿元,其中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654.79亿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导致发行人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发行人有可能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次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但由于银行授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具有强制力,发行人同样存在无法实现授信、取得融资的风险。
为了充分、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依照董事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bd半岛官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制定专门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投入、运用、稽核等方面顺畅运作。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聘任牵头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内容。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本次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债券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专门成立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公司将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主管部门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定的其他事项。
1、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本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得到纠正;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
4bd半岛官网、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实质的重大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天仍未得到纠正;
5、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如果上述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日仍未得到纠正,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下述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1)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2)所有迟付的利息;(3)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4)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利息。
公司保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若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进行追索,包括采取加速清偿或其他可行的救济措施。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公司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因违约事件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交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989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的复函》(国办函[1989]1号)批准公司成立。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的批复》(国函[1993]127号)批准恢复运营原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995年,原电子工业部对公司进行改革、改组、改建,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部属所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2006年11月28日,国资委以《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6]1455号)批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3月,发行人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式更名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8,602,651,996.64元。2012年6月21日,发行人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拨款)的通知》(财企[2012]44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的通知》(财企[2012]455号),国务院国资委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0,102,651,996.64元。2013年,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下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的通知》(财企[2013]22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拨付2013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通知》(财企[2013]424号)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财企[2013]296号),公司将收到的财政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237,96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2,482,251,996.64元。2014年12月29日,发行人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二级子企业32家,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注:企业类型:1、境内非金融子企业,2、境内金融子企业,3、境外子企业,4、事业单位,5、基建单位。
取得方式:1、投资设立,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