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没有查清王某甲收到工程款去向、没有证据证实王某甲有房产、车辆等支付能力的情形下,不能认定王某甲符合“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甲承包长春市两横两纵快速路系统工程之东部快速路D2标段二号高架桥工程和南部快速路第4段工程中的劳务部分,雇佣工人进行劳务施工建设,至2013年11月,王某甲共拖欠樊某某等385位工人工资6540105元。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26日向王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王某甲3日内支付工人工资,王某甲拒不支付,逃跑至北京市内藏匿。2013年12月20日,王某甲在北京市西城区汉庭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将收到的大部分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因为存在项外工程,中庆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其离开长春没有逃匿,是去索要其他工程欠款来支付工人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是否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经查,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具证明,证实王某甲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未在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经多方调查无法联系到王某甲本人,并询问多名投诉人后均表示不知道王某甲的下落。王某甲供称,其去北京是为了找工友去天津中交一航局四公司算账,大概200多万。相关算账材料其都交给该公司张志成经理,该公司地点在天津塘沽区二号路。公安机关经侦查,中交一航局仅欠王某甲工程款6万余元(仅有调取的证明一份)。公安机关没有调取王某甲的电话通话记录,也没有调取相关书证、询问相关证人,bd半岛体育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否定了王某甲所述情况,从而认为王某甲失去联系即构成“逃匿”。法律规定的“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只是认定“逃匿”行为的外在形式,其本义应是指行为人具有逃避支付义务、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综合以上证据,王某甲供称在外地确实存在债权,并且提供证明线索bd半岛官网,因对该线索没能核查,王某甲失去联系的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否定王某甲提出的其离开长春索要其他工程款的目的是用来支付工人工资这一辩解bd半岛官网,认定其构成“逃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是否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问题bd半岛官网。经查,现有证据证实,中庆公司已经支付给王某甲890余万元。王某甲供称,其中大部分钱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有若干份工人出具的收条为证。部分工人属临时工,按日结算,故没有出具收条。审计单位无法对王某甲收到劳务费的去向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公安机关也出具情况说明,无法核实收条的真实性。虽然该收条无法证实真实性,但同样不能排除王某甲所述将中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这一事实的存在。在没有查清王某甲收到工程款去向、没有证据证实王某甲有房产、车辆等支付能力的情形下,不能认定王某甲符合“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此外,被告人王某甲、证人刘某丁、于某乙证实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合同之外的“项外工程”,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发包方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如约支付钱款,导致王某甲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并有王某甲及刘某丁提供的项外工程的账目明细予以佐证。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刘某戊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均证实不存在项外工程。综合以上证据,仅凭证人证言、账目明细、情况说明,均无法确定“项外工程”存在与否。因该事实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没有查清该事实的情形下,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bd半岛体育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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